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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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海關事務擔保制度
一、概述
(一)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含義
海關事務擔保制度是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經營業務或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的方式,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二)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性質
(1)履行性。
(2)懲罰性。
(3)補償性。
二、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
(1)一般適用(包括8種情形):
①海關歸類或估價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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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能交驗有關單證;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③正在辦理減免稅手續;
④收發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⑤暫準進出境貨物(包括ATA單證貨物);
⑥將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在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
⑦進口保稅貨物;
⑧有違法嫌疑,但不予以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當事人請求予以放行貨物的。
(2)其他適用(包括5種情形):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①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跡象的;
②申請扣留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或申請放行有侵權專利嫌疑的進出口貨物;
③經過初步裁定傾銷、補貼成立,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告決定要求提供擔保的產品;
④有違法嫌疑,無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關行政處罰的境內沒有永久性住所的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或者離境
前不能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3)免予適用:
①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則可免除擔保;
②“免除擔保”優先于“憑擔保放行”。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4)不予適用:
不得進行擔保的(2種情況):
①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所不能提供的;
②法律規定不能夠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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