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下面兩個附件條款的內容
附件:
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海關總署令第1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3月9日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長: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報關單位的注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報關單位辦理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另有規定外,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報關企業應當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后,方能辦理注冊登記。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第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
第七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再次向海關提出注冊登記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報關企業,是指按照本規定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報關業務負責人,是指具體負責對本企業報關業務進行管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部門經理等企業管理人員。
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登記,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報關業務,是指:
(一) 按照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實際成交價格、原產地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等,并辦理填制報關單、提交報關單證等與申報有關的事宜;
(二) 申請辦理繳納稅費和退稅、補稅事宜;
(三) 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和核銷及保稅監管等事宜;
(四) 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等事宜;
(五)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查驗、結關等事宜。
(六)應當由報關單位辦理的其他報關事宜。
第二章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
第一節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規定
第九條 報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二)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
(五)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六)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七)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
(八)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九)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
(六)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八)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九)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到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注冊登記許可材料。
直屬海關應當對外公布受理申請的場所。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冊登記許可申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由委托人簽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電話及郵政編碼;
(二)代為提出注冊登記許可申請、遞交申請材料、收受法律文書等委托事項及權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資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后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技術性或者裝訂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且由申請人對更正內容予以簽章確認;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并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四條 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注冊登記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直屬海關。
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不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書面決定,并且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節 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規定
第十六條 報關企業如需要在注冊登記許可區域以外從事報關服務的,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并且向擬注冊登記地海關遞交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
報關企業對其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Page]
第十七條 申請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1)之日起滿二年;
(二)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
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第十八條 報關企業跨關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擬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
(二) 報關員人數不少于3名;
(三) 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五)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第十九條 報關企業申請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到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六)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七)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證明材料;
(八)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海關比照報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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