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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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從5月1日起,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并計提銷項稅額。
對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須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外,對于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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