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期限)
★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
(一)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1)形式:①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②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2)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9個月。
2.最終反傾銷措施:對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二)反補貼措施
1.臨時反補貼措施
初裁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2.最終反補貼措施
(三)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
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200天,此期限計入保障措施總期限。
2.最終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保障措施全部實施期限不得超過10年。
詳見教材第60-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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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