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新增)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新增)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例題】某食品加工廠原有員工200人,因業務發展需要,又新增員工150人。依據《安全生產法》,該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符合要求的是( )。(2010年)
A.配備10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B.配備20名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D.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安全生產法》對此又分兩種情況分別作出規定,一是強制性規定必須配置機構或者專門人員的,即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選擇性規定,即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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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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