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制材工
第一節 木材搬運、裝卸、堆放
第129條 從火車卸圓木應有專人指揮,拔夾杠應先拔掉中間,后拆兩頭;斷鐵絲應先剪上、中層,后剪下層。圓木滾卸時,車上不準留入,車下禁止行人通過。
第130條 馬車運圓木,下層裝大的,上層裝小的。運成材高度不得超過1m,每30cm設橫木,并用繩索捆牢。卸車時,車要站穩、掛閘。
第131條 堆放圓木,應站在垛的兩端并清除垛下障礙物。碼高垛,即手板必須支搭牢固,禁止兩人在同一腳手板上操作。冬、雨季必須加防滑條。
第132條 翻圓木撬杠和板鉤不得正面對人。翻彎曲和直徑較大的圓木,必須掩好木墊。防止因木滾動。
第133條 園木垛高一般不得超過3m,垛距不得小于1.5m;成材垛高一般不得超過4m,每50cm加橫木,垛距不得小于1m。所有材料堆垛應距運輸軌道兩側1m,上方不準有高壓線。
第134條 用小平車〈轱轆馬〉運料,不準猛推猛跑,拐彎要慢行。兩車間距不小于5m。
第二節 制材機械
帶鋸機
第135條 鋸條應調整適宜,先試運轉,聲音正常無串條危險時,方可開鋸。鋸條齒側裂紋超過鋸條寬度的1/6、接頭處裂紋1/8、連續缺齒兩個和接頭超過三處,都不準使用。有裂紋的地方應鉆孔截縫。
第136條 圓木上跑車前應調好大小頭。鋸舊料時應詳細檢查,清除鐵釘等物。
第137條 圓木必須緊靠車樁車盤,鉤未掛好不準松動撬杠。操作時手腳不準伸出跑車邊緣,以防碰撞。
第138條 非操作人員不得上車,跑車未停穩禁止下木料。
第139條 進鋸前應準確搖尺,進鋸后不得更動尺碼。進鋸速度不宜過猛,運轉中嚴禁調整鋸卡子和清理碎料、樹皮等。
第140條 倒車不宜過快,并注意檢查排除戧槎、木節等障礙,木料的尾端越過鋸條50厘米,再行倒車,以防頂斷鋸條。
第141條 跑車進退時,禁止任何人在車道上停留和搶行。
第142條 操作小帶鋸,上下手要相互配合,不要猛撞猛拉。送料時手不應進入臺面,接料時手不應超過鋸口。鋸短料時,應用推棍送料。
銼鋸機
第143條 拆成捆鋸條,應踏緊鋸條端頭,控制松放,以防鋸條回卷傷人。
第144條 銼鋸要戴防護鏡,砂輪應有防護罩,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
第145條 接鋸條,必須接合嚴密,平滑均勻,厚薄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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