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
1負責人受刑事處罰(五年內)不得擔任負責人。
2單位應賠償責任的,不承擔或負責人逃匿,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單位不合條件,發生事故,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的對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生產中違反安全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惡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事故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惡略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違反消防管理,通知改正,拒絕執行的造成后果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公安)部門執行。
8生產法中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9行政責任是國家機關認定(行為人)違法,承擔的后果。
10吊裝、爆破時,應安排(專門管理人員)現場安全管理。
11負責人發生事故時,套你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12施工前沒對安全技術做出說明,沒完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13強制違章施工的追究(刑事責任)、
14.15單位應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16事故調查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原則。
17分包不服從管理發生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8安全措施和臨時用電協議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19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考核后任職。
20救援預案由(總承包單位)編制。
21用沒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腳手架、模板、自升式設施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2用國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的危及安全的設備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3特種作業必須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沒有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24重大事故后,(24小時內)書面上報當地政府管理部門。
25夜間,施工處必須設立(紅色警示燈)。
2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損壞、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通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多地方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27起重機需帶載行走不能超過允許重量的(70%),離地高度不得大于(500mm)毫米。
2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28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9施工現場必須用臨時消防車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保證暢通,禁止在車道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30單位設備眼設施驗收合格(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放在設備的顯著位置。
31配電箱開關箱進出線口應在箱體的(下底部),嚴禁在 上、側 、后或箱門處。
32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3潮濕或離地面高度低于2.5米的人工挖孔孔下照明必須是(36V)以下安全電壓燈具。
34單位應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