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明火作業:
明火作業現場要求及控制標準
下列區域確定為禁火區,嚴禁動用明火:
1.易燃易爆物質流經的管道、盛放的容器、存放的場所等禁火區禁止動用明火。
2.存儲過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管路在未完全置換前,嚴禁動用明火。
3.現場有易燃易爆品,作業區為易燃易爆品場所,包括暫時不使用或長期限制未用的易燃易爆場所,禁止動用明火。
4.現場存在易燃易爆品使用(如刷油漆、噴漆)的,或現場使用完易燃易爆品,但仍處于不安全狀態的,禁止動用明火。
5.存放有易燃品、易爆品的倉庫禁止動用明火。
6.用于可燃、易燃物質(粉末、液體、氣體)通風、排放的設備設施,如噴粉噴漆的設備及排風裝置、油煙排風裝置等禁止動用明火。并要求定期進行清洗,防止使用過程中發生火險。
7.被易燃易爆物質沾染、侵蝕、蔓延的設備、管路、區域場所禁止動用明火。
8.盛放過不明物質(固、液、氣)的容器、管路或區域場所,在未完全弄清前禁止動用明火。
一般作業環境,作業區周圍10米內無可燃物,高空明火作業時,其正下方15-30米范圍設置屏障,清理一切可燃物品,防止火星飛濺,出現大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明火作業。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分開放置,間距5米以上,必須安裝有回火裝置,乙炔瓶應固定在支架車上,壓力表、管路及接頭完好,焊接、切割用具完好。
使用電焊臨時接線時,必須由設備部門專職電工給予接線,非電工人員不得私自接線,必須按用電規范執行。
明火作業現場必須有通風措施,并安排專人監護,現場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設施、消防水桶等,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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