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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