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
1.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s295)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余(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2.質量保證金預留及管理
(1)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質量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2)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質量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質量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質量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質量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
(3)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質量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費用。發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并承擔維修費用。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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