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業統計主要指標
(一) 農林牧漁業總產值
農林牧漁業總產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農、林、牧、漁業全部產品的總量,它反映一定時期內農業生產總規模和總成果。農業總產值的計算方法通常是按農林牧漁業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產量分別乘以各自單位產品價格求得;少數生產周期較長,當年沒有產品或產品產量不易統計的,則采用間接方法匡算其產值;然后將四業產品產值相加即為農業總產值。
1957年以前的農業總產值中包括了廄肥和農民自給性手工業(如農民自制衣服、鞋、襪,自己從事糧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農業總產值,林業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產值;牧業中取消了廄肥產值;副業中取消了農民自給性手工業產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辦的工業產值;漁業中增加了海洋捕撈水產品產值。1980年及以后的農業總產值,在副業中增加了農民家庭兼營工業商品部分的產值。從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業產值劃歸工業。從1993年起取消副業,將野生動物的捕獵劃入牧業、野生植物采集和農民家庭兼營商品性工業劃歸農業
(二) 農產品產量
1. 糧食產量:指全社會的產量。包括國有經濟經營的、集體統一經營的和農民家庭經營的糧食產量,還包括工礦企業辦的農場和其他生產單位的產量。糧食除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雜糧外,還包括薯類和豆類。其產量計算方法,豆類按去豆莢后的干豆計算;薯類(包括甘薯和馬鈴薯,不包括芋頭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鮮薯折1公斤糧食計算,從1964年開始改為按5公斤鮮薯折1公斤糧食計算。城市郊區作為蔬菜的薯類(如馬鈴薯等)按鮮品計算,并且不作糧食統計。其他糧食一律按脫粒后的原糧計算。
2. 油料產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產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亞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帶殼干花生計算。
3. 水產品產量 指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和天然生長的水產品的捕撈量。包括海水的魚類、蝦蟹類、貝類和藻類以及內陸水域的魚類、蝦蟹類和貝類,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4. 豬、牛、羊肉產量 指當年出欄并已屠宰、除去頭蹄下水后帶骨肉(即胴體重)的重量。
5. 期初(末)畜禽存欄頭(只)數 指報告期初(末)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國營農場、農民個人、機關、團體、學校、工礦企業、部隊等單位以及城鎮居民飼養的大牲畜、豬、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欄數
(三)耕地面積
耕地面積 指可以用來種植農作物、經常進行耕鋤的田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三年的耕地和當年的休閑地(輪歇地),還包括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并附帶種植桑樹、茶樹、果樹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區已圍墾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積。不包括屬于專業性的桑園、茶園、果園、果木苗圃、林地、蘆葦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積。
(四)農作物播種面積
農作物播種面積 指實際播種或移植有農作物的面積。凡是實際種植有農作物的面積,不論種植在耕地上還是種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農作物播種面積中。在播種季節基本結束后,因遭災而重新改種和補種的農作物面積,也包括在內。
(五)有效灌溉面積
有效灌溉面積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塊比較平整,灌溉工程或設備已經配套,在一般年景下當年能夠進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積。
(六)農用化肥施用量
農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內實際用于農業生產的化肥數量,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和復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純量計算數量。折純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鉀肥分別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鉀的百分之一百成份進行折算后的數量。復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七)農業機械總動力
農業機械總動力指主要用于農、林、牧、漁業的各種動力機械的動力總和。包括耕作機械、排灌機械、收獲機械、農用運輸機械、植物保護機械、牧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和其他農業機械〔內燃機按引擎馬力折成瓦(特)計算、電動機按功率折成瓦(特)計算〕。不包括專門用于鄉、鎮、村、組辦工業、基本建設、非農業運輸、科學試驗和教學等非農業生產方面用的動力機械與作業機械。
(八)農林牧漁業勞動力
農林牧漁勞動力是指全社會直接參加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的勞動力。農林牧漁業勞動力分整勞動力和半勞動力。整勞動力是指男子18~50周歲,女子18~45周歲;半勞動力是指男子16~17周歲,51~60周歲;女子16~17周歲,46~55周歲,同時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雖然在勞動年齡之內,但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不應算為勞動力;超過勞動年齡,但能經常參加勞動,計入半勞動力數內。
三、農業統計調查方法
農業統計調查方法分年度調查與定期調查兩大類。年度統計包括:農業生產條件、主要農產品生產情況、林業生產情況、畜牧業生產情況、漁業生產情況、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等內容。定期統計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等季節統計和半年統計。
農業統計一般采取條塊結合的方法收集資料。所謂“條”即地方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利用同級各有關業務部門(系統)已有的統計渠道、統計資料和行政記錄,按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由各有關業務部門(系統)組織調查或進行資料整理,形成各系統統計報表或數據。如耕地面積、機械作業面積、農機保有量、林業生產情況、漁業生產情況等統計報表,一般是直接利用同級國土部門、農機部門、林業部門和水產部門的統計結果。地方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在收到各相關部門報送的數據后,要進行檢查核實,待核實無誤后,與其他方面調查數據合并形成本地區綜合數據,上報上級統計部門。所謂“塊”即地方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對那些沒有主管部門或有主管部門,但其主管部門沒有統計基礎的統計調查單位,直接組織調查,取得統計資料。
農業統計通常采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和重點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調查。如耕地面積統計采用全面調查方法,糧食、棉花、豬、牛、羊等主要農產品產量統計采用抽樣調查,農業中間消耗則采用重點調查取得消耗系數,再利用相關資料加工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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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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