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題22分)
顧某(中國籍)常年居住M國,以豐厚報酬誘使徐某(另案處理)兩次回國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2014年3月15日15時,徐某在B市某郊區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偵查中徐某供出了顧某。我方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與該國司法協助協定赴該國偵查取證,由M國警方抓獲了顧某,對其進行了訊問取證和住處搜查,并將顧某及相關證據移交中方。
檢察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對顧某提起公訴。鑒于被告人顧某不認罪并聲稱受到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一審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材料,審判人員認定非法取證不成立。開庭審理后,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顧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審期間,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確為2.3克并作出了補充起訴,據此原審法院以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2.3克、7.6克毒品改判顧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
問題: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境外證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為什么?
4.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四、(本題22分)
自然人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其中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作為擔保物讓與給乙。借款合同訂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車并辦理了車輛的登記過戶手續。乙向甲提供了約定的50萬元借款。
一個月后,乙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汽車賣給對前述事實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實際交付給了丙公司,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丙公司僅支付了一半購車款。某天,丙公司將該汽車停放在停車場時,該車被丁盜走。丁很快就將汽車出租給不知該車來歷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過程中因汽車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來修另一輛汽車時未付修理費為由扣留該汽車。汽車扣留期間,己公司的修理人員庚偷開上路,違章駕駛撞傷行人辛,辛為此花去醫藥費2000元?,F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已受理其破產申請。
問題:
1.甲與乙關于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
2.甲主張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合同無效,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3.丙公司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4.丁與戊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丁獲得的租金屬于什么性質?
5.己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為什么?
6.如不考慮交強險責任,辛的2000元損失有權向誰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能否就其債權對丙公司另行起訴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責任編輯: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