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都適用《企業破產法》。其他國家司法考試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如合伙企業)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自然人不屬于企業破產法調整的范圍。
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機構的破產具有特殊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國家司法考試有原則性的規定。企業破產法僅僅是提出了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并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1.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為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或者執行程序。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