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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真題(官方版)

發表時間:2017/9/19 10:01:3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本題22分)

材料一: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摘自習近平:《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材料二:新華社北京2017年5月3日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3日上午來到中國政法大學考察。習近平指出,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

問題:

請根據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自己對中華法文化中“天理、國法、人情”的理解,談談在現實社會的司法、執法實踐中,一些影響性裁判、處罰決定公布后,有的深獲廣大公眾認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有的則與社會公眾較普遍的認識有相當距離,甚至截然相反判斷的原因和看法。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少于500字。

二、(本題22分)

案情:甲生意上虧錢,乙欠下賭債,二人合謀干一件“靠譜”的事情以擺脫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騙丙使其相信錢某欠債不還,丙答應控制錢某的小孩以逼錢某還債,否則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給線索將錢某的小孩騙到自己的住處看管起來,電告甲控制了錢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動。乙給錢某打電話:“你的兒子在我們手上,趕快交50萬元贖人,否則撕票!”錢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兒子,回了句:“騙子!”便掛斷電話,不再理睬。乙感覺異常,將情況告訴甲。甲來到丙處發現這個孩子不是錢某的小孩而是趙某的小孩,但沒有告訴丙,只是囑咐丙看好小孩,并從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趙某的電話號碼。

甲與乙商定轉而勒索趙某的錢財。第二天,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膠帶捆綁其雙手并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與乙商定放棄勒索趙某財物,由乙和丙處理尸體。乙、丙二人將尸體連夜運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電話給趙某,威脅趙某趕快向指定賬號打款30萬元,不許報警,否則撕票。趙某當即報案,甲、乙、丙三人很快歸案。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等),須簡述相應理由。

三、(本題21分)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后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強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李某堅稱是通奸而不是強奸。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并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判決書。

問題:

1.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么?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什么?

2.此案生效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4.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

5.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么?

四、(本題22分)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權;合同訂立后,該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S企業向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車為質押并交付,但后經戊要求,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016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并告知庚其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經庚同意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日,因雷電引發火災,房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企業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問題:

1.就甲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如乙未起訴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訴甲履行買賣合同,應如何處理?請給出理由。

2.就S企業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甲、丁、戊各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3.甲、庚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

4.誰有權收取M房屋2個月的租金?為什么?

5.誰應承擔M房屋火災損失?為什么?

6.誰有權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的保險金請求權?為什么?

五、(本題21分)

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余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并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鋪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于盈利狀態。

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余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后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于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沖突。后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于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后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

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于爭斗,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愿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后,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后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

判決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

問題:

1.昌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為什么?

2.昌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應包括哪些步驟?

3.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以及錢順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職位是否合法?為什么?

4.法院判決不支持“錢順要求公司與劉昌回購自己股權的訴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是否合理?為什么?

6.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后,就昌順公司的后續行為及其狀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為什么?

六、(本題19分)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

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系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強認為窗戶質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里,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域已屬個人私宅的范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強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強、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強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強,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此在郝志強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強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強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送達后,郝志強不服,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

問題:

1.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

2.本案的當事人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4.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審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七、(本題23分)

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材料一:

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4條 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

2.《鹽業管理辦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條 鹽的運銷站發運鹽產品實行準運證制度。在途及運輸期間必須貨、單、證同行。無單、無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購鹽單位不得入庫。

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要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推動的“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進一步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又要在創新政府管理上破難題,善于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和優化服務的“乘法”。如果說做好簡化行政審批、減稅降費等“減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壯士斷腕,那么做好強監管“加法”和優服務“乘法”,也是啃政府職能轉變的“硬骨頭”。放寬市場準入,可以促進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也能為更好的“管”和更優的“服”創造條件。

問題:

(一)請根據案情、材料一和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請簡答行政機關適用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和程序。

2.《行政處罰法》對市鹽務管理局舉行聽證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

3.市鹽務管理局以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4.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為什么?

(二)請基于案情,結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關法律作答(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文字通暢,字數不少于400字):

談談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質服務改革,對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的意義。

(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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