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備監理單位和設備監理機構之間以及設備監理機構內部的組織協調
1.設備監理機構與所屬設備監理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設備監理機構是設備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執行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應與所屬設備監理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系,接受設領導和業務指導,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調度,完成企業計劃和管理目標,經常匯報工作,及時反映問題,在需要時請設備監理單位領導出面進行組織協調。
2.設備監理機構內部的組織協調
總監理工程師應以主動工作方式為主,應采用民主的工作作風,應對每個監理人員量才使用,加強培訓和教育。
在工作安排上要職責分明,實事求是。設備監理機構各類人員之間在工作上應互相支持。
總監理工程師還應做好設備監理機構內部各層次(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一般監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之間、各專業之間的組織協調工作,使項目監理工作和諧、有序、高效地進行。
(二)設備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的組織協調
應首先維護業主的法定權益。應充分尊重業主,加強與業主領導及其駐工地授權代表的聯系與協商。在進行重要的監理活動前,應征求業主的同意。
設備監理工程師與業主的關系是建立在有關法律和職業道德的基礎上的,當業主不能聽取正確的意見,或堅持不正當的行為時,總監理工程師應采取說服與勸阻的方式,必要時可發出備忘錄,以記錄在案,并明確責任,對于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所屬設備監理單位領導報告。
總監理工程師應堅持原則,業主與承包單位之間凡是與設備工程合同有關的活動,必須通過設備監理機構同意或備案后再實施,否則總監理工程師將失去其組織協調工作的主動權。
(三)設備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是否對設計階段進行監理,這取決于業主的委托范圍。以委托合同為準。設備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有兩種關系,
一是監理和被監理的關系,可以歸入監理與承包商之間的組織協調。
二是業務上的關系。
設備監理工程師與設備設計工程師之間、總監理工程師與設備工程項目設計總負責人之間,應互相理解、尊重并密切配合。如設備監理工程師認為設計中存在不足之處,應通過業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供設計工程師參考。
設備監理工程師無權修改設計,設計的修改必須通過設計單位,同時設備監理工程師應配合設計單位做好工程變更工作。
(四)設備監理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的組織協調
監理單位與制造、安裝承包商之間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
在涉及承包商的正當權益時,監理單位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予以維護。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時,一定要堅持原則,拒絕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拒簽工程款的支付憑證。
監理與承包商始終不應發生經濟關系。
(五)設備監理單位與其他監理單位之間的組織協調
建設監理之間要加強聯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劃分清楚各自的監理范圍與界限。建立雙方總監理工程師的協商制度,共同完成監理任務。
不好劃分的,由雙方協商以一方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的文件進行簽認,竣工后由雙方共同驗收。
(六)設備監理單位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及公共事業管理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
與這些部門的聯系與協調主要是業主和承包商的工作,設備監理機構可給予必要的協助。
(七)設備監理單位與政府有關的質量監督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設備監理單位與政府有關的質量監督部門之間是監督與指導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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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