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
1.ABCD。
2.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在與客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提示客戶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內容,并由客戶簽字或者蓋章,對于客戶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依據合同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根據以往交易結果記載。證明客戶已有交易經歷的,應當免除期貨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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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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