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規定,司法部起草形成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根據2015年9月30日中辦、國辦《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和2017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2018年起正式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為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公平、公正,促進提高社會主義法治人才選拔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司法部于2018年初即著手《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總結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工作經驗和借鑒國家教育類及相關資格類考試違紀行為處理的有益做法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強化對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為落實依法從嚴治考要求,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從報名、考試等環節把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輸送儲備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的入口關、考試關,《辦法》加大對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懲治力度,實現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有效銜接。一是將考試違紀行為處理前置到報名階段,對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不僅要確認報名無效,同時給予兩年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二是區分一般違紀行為和考試作弊行為,增加違紀處理認定的明確性,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力求實現從嚴治考和處理符合比例原則的協調統一。三是對考試違法作弊行為從嚴懲處。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考試組織作弊罪以及《刑法》有關規定,明確對五類涉嫌構成犯罪的嚴重作弊行為,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所有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二)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處理。為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考試工作隊伍,《辦法》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約束管理。一是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報名、命題、監考、試卷(電子試卷)運送(發送)保管及返送、閱卷等考試管理重點環節的違紀行為進行規定。二是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兼職行為的約束監管。對從事命題管理等考試工作人員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社會培訓機構兼職取酬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其繼續從事考試工作,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者建議相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理。三是規定對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等嚴重違紀情況的考區的處理措施及主體責任。
(三)細化違紀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為加強違紀處理實體與程序的有效銜接,提高考試違紀行為處理的操作性,規定了違紀處理過程中對涉及物品實行保存的措施,明確違紀處理的期限規定,明確告知和聽證程序規定。為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明確,對作出二年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決定前,告知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相關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明確實行違紀人員信息記錄和曝光制度。為加強對報名人員、應試人員誠信管理,適應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失信檔案,記錄考試違紀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對處以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兩年或者終身禁止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的違紀處理情況予以公示,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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