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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沖刺精講講義(4)

發表時間:2012/9/4 9:39: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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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都是我國用于考核和評價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過考核,合理評價會計人員的技術等級,促進會計人員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根據1986年4月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還對會計專業職務的基本條件、基本職責以及聘(任)用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根據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發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及相關補充規定的規定,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自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以來,經歷了幾次大的調整和改革。2000年9月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004年8月財政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考試級別、考試科目、報名條件、聘任制度、證書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為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辦法,從2003年開始,人事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審。2006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在全國全面推行.并首次在歐洲設立考場。該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評審工作仍按照現行辦法由各省級評審委員會組織。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采取開卷筆答形式,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內部控制等相關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對所提供的有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的綜合能力。參加考試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核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省級人事、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會計專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標準,確定當年參評的使用標準。

為貫徹中央提出的人才強國戰略.財政部自2005年起啟動了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通過資格確認、筆試、面試、培養等環節,先后開展了企業類、行政事業類、注冊會計師類和學術類等四類會計領軍人才的選拔和培養。財政部計劃用十年左右的時問,打造一千名左右各類會計領軍人才,發揮這些領軍人才的帶動和輻射作用,提升會計隊伍的整體素質、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

1.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級別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現階段只對初級、中級會計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初級、中級會計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成績以2年為一個周期,單科成績采取滾動計算的方法;初級會計資格考試未實行單科成績滾動的方法,而實行1年內一次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的方法。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報考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報考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考試報名條件中所說的學歷,是指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應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對于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在具備《暫行規定》規定的基本條件后,可報考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通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級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對于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或者在考試期間有相關違紀行為的,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已取得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初級或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錄取。對于已取得中級會計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可聘任會計師職務;對于已取得初級會計資格的人員,如具備大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職務滿2年,或中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職務滿4年,或者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5年,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聘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八、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

在會計機構內部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有利于明確分工和確定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有利于會計人員鉆研業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有利于會計工作的程序化和規范化,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還有利于強化會計管理職能,提高會計工作的作用;同時,也是配備數量適當的會計人員的客觀依據之一。

對于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愛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費(銀)員所從事的工作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九、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回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會計工作中,由于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出規定,如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回避問題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王某一直從事文秘工作,不但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且缺少會計工作經歷,因此,不符合擔任會計主管人員的條件。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王某的女兒不能擔任出納工作。

十、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之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章節重要考點總結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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