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從業資格
(一)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進行注冊登記: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
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條件
1.基本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含縣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分別負責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具體職責包括:
1.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2.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3.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4.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頒發程序
1.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2.)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于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對于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港、懊、臺地區及外籍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內地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符合免試條件的,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或者珠算五級)。其提交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應當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并出具公證證明。
(六)會計從業資格的后續管理
1.注冊登記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2.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13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3.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可以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是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會計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和會計行業的和諧發展。《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對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級別
根據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部門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度和大綱;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組織全國高級會計人員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指導、督促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開展。
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包括: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確定本地區、本部門各級相關部門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職責和管理權限;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各類會計人才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
教育師資培訓;指導、監督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培訓市場等。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歸口管理的當地財政部門或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其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順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1.參加在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2.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3.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4.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5.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其形式包括: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類專業學歷教育,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含省級)以上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網上培訓和遠程教育等。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考核與檢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培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后,應在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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