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公司法》這一形式意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公司法,則是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表現形式不僅包括《公司法》,還包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我國《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2004年對《公司法》進行了兩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訂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在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同時,也對與公司組織活動有關的行為加以調整,如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等。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調整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規范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活動,規范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運作、公司與其他企業間的控制關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為了實現上述立法宗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的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權,由公司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利,即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因此,投資于公司的財產需要通過對資本的注冊與股東的其他財產明確分開,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投資,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資金、財產。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既是公司作為法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也是公司對股東履行責任的基礎,因此《公司法》作出如下規定:
1.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修訂前的《公司法》曾規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而且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修訂后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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