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1.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表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 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條件。單務合同因只有一方有履行義務,無法發生抗辯權。(2) 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的履行沒有先后順序。(3) 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必須雙方債務都已到清償期,否則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4) 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表明應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5) 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對方已不可能履行,如標的物滅失,則當事人再向對方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沒有實際意義了,只能解除合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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