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票據行為——出票、承兌、背書與保證(專指匯票)
1.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注意: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2.背書——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1)分類:按照目的——轉讓背書(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和非轉讓背書(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
【提示】貼現背書是轉讓背書的一種。
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2)背書記載事項。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背書人名稱。
(3)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4)不得進行的背書,包括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例題·單選題】背書人甲將一張100萬元的匯票分別背書轉讓給乙和丙各50萬元,下列有關該背書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背書無效
B.背書有效
C.背書轉讓給乙50萬元有效,轉讓給丙50萬元無效
D.背書轉讓給乙50萬元無效,轉讓給丙50萬元有效
『正確答案』A
3.承兌——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4.保證——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1)范圍: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除外。
(2)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九、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兩種情形,分別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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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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