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注意30日的時間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注意: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適用。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停業時,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注意時間規定: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或15日內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證照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2.非正常戶處理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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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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