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一)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2)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 公司營業執照;
(2) 公司章程;
(3)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 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5)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二) 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 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四、證券發行的程序
(一) 證券發行的核準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準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發行人申請核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審核費用。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行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權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或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二) 證券發行的程序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08)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與《證券法》規定的保薦人同義)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2)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3)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當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健工作。未經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1.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權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2. 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3.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制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4. 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 000萬元;
(2)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3) 保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4) 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5) 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6) 最近3年內尾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7)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 最近3年內應當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 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 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 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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