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上作人員的費用。
2.【答案】C
【解析】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以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行使的。《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其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L。
3.【答案】A
【解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4.【答案】C
6.【答案】B
【解析】第一次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
7.【答案】C
【解析】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8.【答案】D
【解析】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答案】A
【解析】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10.【答案】D
【解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11.【答案】D
【解析】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12.【答案】B
【解析】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3.【答案】C
【解析】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14.【答案】B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 5.【答案】C
1 6.【答案】D
【解析】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17.【答案】A
【解析】破產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期限為裁定送達之日起lo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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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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