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增值稅的出口退(免) 稅制度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 的優惠政策。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 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二)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三) 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
(二)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
(三)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 稅憑證免征增值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三、不適用增值稅退(免) 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 稅的貨物,但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 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 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貨物勞務。
四、增值稅退(免) 稅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 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 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 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一) 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情形。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
2.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列名生產企業( 《稅法》對具體范圍有規定) 出口非自產貨物。
(二) 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外貿企業) 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退稅辦法是指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并退還已出口貨物購進時所發生的進項稅額。
五、出口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 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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