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僅有撤銷的效力,還有變更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 可撤銷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 可撤銷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3) 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4) 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重大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以經一方當事人請求,可以變更或撤銷。
(2) 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使當事人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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