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15】 某企業2008年取得銷售(營業)收入100 0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400萬元,企業如何才能充分利用稅收政策?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照規定企業2008年業務招待費稅前只能扣除400×60% = 240萬元,其實對于銷售(營業收入)100 000萬元的企業來講,只要不超過扣除限額100 000×5‰ = 500萬元,那么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是可以稅前列支的。
對于扣除限額問題,企業可以利用平衡點方法進行節稅操作。假設銷售額為A,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B,則A×5‰ = B×60%;A = B×60%/5‰ = 120B
即銷售額是業務招待費的120倍,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企業當年的銷售計劃,按照銷售額的1/120確定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小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沒有被充分利用,從而多繳了所得稅;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大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雖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過了最高限額,超過的部分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也要多繳納所得稅。最理想的狀態應該是發生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進行捐贈應當符合稅法規定條件。即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二、虧損彌補的稅務管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稅法關于虧損彌補的規定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盡可能早地彌補虧損,獲得稅收利益。
三、股利分配的稅務管理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公司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股利分配常見的方式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股利分配涉及稅收事項主要包括是否分配股利以及采取何種股利支付方式。對于公司來說,它會影響公司的市場形象和未來價值,對于股東來說,獲得股利的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在分配股利時,財務管理人員應該注重稅收對股東財富的影響,合理選擇股利支付方式,增加股東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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