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主要內容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收購人依法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1.要約收購是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愿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2.協議收購是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
(二)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依據
二、要約收購規則
(一)收購要約的發出
(二)收購要約的公告
(三)收購要約的期限
(四)收購要約的撤銷
(五)收購要約的變更
(六)收購要約的適用
三、協議收購規則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一)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二)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三)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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