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一、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3)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2.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2)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6.阻止出境。
(四)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1.稅收優先權。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4.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1.查賬權;2.場地檢查權;3.責成提供資料權;4.詢問權;5.交通郵政檢查權;6.存款賬戶檢查權。
(三)被檢查人的義務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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