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答案]AB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8.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的行業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經營期限,有的行業可以在合同中不約定經營期限,故A正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經營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訂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不再延長,故BD正確。根據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批機關批準,故C也是正確的。
9. [答案]BC
[解析]外資企業將其財產對外抵押、轉讓,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但無須進行變更登記。
10. [答案]ABCD
[解析]根據教材P204~205,ABC是正確的。 P207最后一行,故D也是正確的。
11. [答案]BC
[解析]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12. [答案]ACD
[解析](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3)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
13. [答案]ACD
[解析]《證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及時公告的重大事件的范圍,與本題有關的有: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監事或經理發生變動;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為ACD,B選項雖涉及監事的變動,但不到1/3以上,不屬于公告內容。
14. [答案]AC
[解析]根據規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本題乙在2008年5月20日提示付款,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但是在作出說明后,A銀行應承擔付款責任。
15. [答案]ABC
[解析]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所以因無對價而取得票據的行為不一定無效。
16. [答案]BC
[解析]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和支票都可以背書轉讓;匯票上的收款人是出票時的絕對記載事項,而支票則可以授權補記。故A.D選項不對。
17. [答案]ABCD
[解析]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18. [答案]ABC
[解析]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有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順序如下:(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19. [答案]ABCD
[解析]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務部門審批。
20. [答案]AD
[解析]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應該適用單一來源方式;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屬于需要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三、判斷題
1. [答案]√
[解析]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的執行。
2. [答案]√
[解析]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 [答案]×
[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內部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4. [答案]√
[解析]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5.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6. [答案]√
[解析]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7. [答案]√
[解析]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程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8. [答案]×
[解析]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本題中,債務人乙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甲承擔違約責任。
9. [答案]×
[解析]本題考查其一是訴訟時效與保護時效的關系,保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本例中乙權利被侵害的時間為1989年4月,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為2007年6月,保護時效截止到2009年4月,意味著乙的訴訟時效期間僅剩不到2年。其二是關于普通訴訟時效與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本例中乙要求甲還房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甲拒付租金的爭議,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的規定,因此保護時效截至到2009年4月,而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截至到2008年6月,最終的訴訟時效期間截至到2008年6月。
10. [答案]×
[解析]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其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賬反映。
四、簡答題
1. [答案]
[解析](1)首先,合營企業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的比例合法。根據規定,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其次,出資期限不合法。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60%,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首先,董事會組成不合法。根據規定,若董事長由一方擔任,則副董事長應由另一方委派。其次,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3)通知債權人的日期不合法。根據規定,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自作出出售資產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2. [答案]
[解析](1)富華公司全體股東約定公司利潤分配比例分別為10%、10%和80%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2)富華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每2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審查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富華公司在利潤分配前,按照公司利潤的5%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不合法,按照公司利潤的10%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利潤分配前,應當按照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同時,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公益金。
(4)未來公司在登記時,富華公司實際出資30萬元,另外20萬元出資在未來公司登記后1年內繳足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
(5)富華公司規定,未來公司成立后的債權債務由未來公司單獨負責,富華公司不承擔責任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 [答案]
[解析](1)大西北公司注銷股份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在本題中,大西北公司注銷股份的時間超過了10日。
(2)首先,大西北公司收購股份的數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時,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其次,大西北公司將收購資金全部計入成本費用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職工時,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3)首先,董事甲同大西北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其次,甲的收入應當歸大西北公司所有。
(4)A股東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A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綜合題
1. [答案]
[解析](1)管理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設定抵押的時間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已經超過了1年,因此,管理人員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個別債權人C企業的清償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因此,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5)E企業不能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根據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能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6)F企業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7)管理人應當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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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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