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后1個月內付款。C公司為付款人,D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于當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F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有哪些?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
(2)C公司是否有當然的付款義務? 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3)本案中,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簡要說明理由。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誰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C公司沒有當然的付款義務。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則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本假設條件中,C公司以其與出票人A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規定的。
(3)被保證人為A公司。根據規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該匯票未經承兌,因此出票人A公司為被保證人。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本題中,被保證人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證人D公司清償票據款項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
2.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監事會組成、股權轉讓規則等事項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任期為4個;
(2)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7人,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題中,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不合法。根據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題中,監事會成員為7人,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中,公司章程雖然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3.張某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3月2日,張某將設立申請書等申請設立登記文件提交到擬定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如下:張某以其房產、勞務和現金3萬元出資;企業名稱為A貿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張某“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月15日,張某將修改后的登記文件交到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3月25日,張某領取了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于3月20日簽發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該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成立后,張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業事務,并書面約定,凡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業務均須取得張某同意后執行。B企業明知張某與王某的約定,仍與代表A企業的王某簽訂了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張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權范圍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但B企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主張合同有效。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2)A企業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簡要說明理由。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①以勞務出資不符合規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勞務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不能以勞務出資的)
②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2)A企業的成立日期為3月20日。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本題中,工商機關的簽發日期為3月20日,因此該日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3)B企業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B企業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適用該規定,此時投資人是可以對抗B企業的,B企業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5)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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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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