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判決和執(zhí)行
1.判決:(1)開庭并公開;(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zhí)行:執(zhí)行措施(9項)
八、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決定
九、行政訴訟
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但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十、法律責任的種類
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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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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