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是指構成可轉換債券基本特征的必要因素,它們代表了可轉換債券與一般債券的區別。
1. 標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轉換期權的標的物,就是可轉換成的公司股票。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不過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如該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 票面利率
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一個設計合理的可轉換債券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是以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
3. 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內據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即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價格。如每股30元,即是指可轉換債券到期時,將債券金額按每股30元轉換為相應股數的股票。由于可轉換債券在未來可以行權轉換成股票,在債券發售時,所確定的轉換價格一般比發售日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比例,如高出10%~30%。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發行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4. 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是指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
5. 轉換期
轉換期指的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轉換期間的設定通常有四種情形: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發行日至到期前;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發行后某日至到期前。至于選擇哪種,要看公司的資本使用狀況、項目情況、投資者要求等。由于轉換價格高于公司發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
6. 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指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贖回條款通常包括: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等。
發債公司在贖回債券之前,要向債券持有人發出贖回通知,要求他們在將債券轉股與賣回給發債公司之間作出選擇。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大多會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可見,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
7. 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指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回售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與贖回一樣,回售條款也有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收條件等規定。
8.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是指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權本金的規定。可轉換債券發行之后,其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巨大波動。如果股價長期表現不佳,又未設計回售條款,投資者就不會轉股。公司可設置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公司破產的悲劇。
(三)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
(1) 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 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四) 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1. 籌資靈活性。可轉換債券將傳統的債務籌資功能和股票籌資功能結合起來,籌資性質和時間上具有靈活性。債券發行企業先以債務方式取得資金,到了債券轉換期,如果股票市價較高,債券持有人將會年約定的價格轉換為股票,避免了企業還本付息之負擔。如果公司股票長期低迷,投資者不愿意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企業即時還本付息清償債務,也能避免未來長期的股權資本成本負擔。
2. 資本成本較低。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于同一條件下普通債券的利率,降低了公司的籌資成本;此外,在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又節約了股票的籌資成本。
3. 籌資效率高。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轉換價格往往高于當時本公司的股票價格。如果這些債券將來都轉換成了股權,這相當于在債券發行之際,就以高于當時股票市價的價格新發行了股票,以較少的股份代價籌集了更多的股權資金。因此,在公司發行新股時機不佳時,可以先發行可轉換債券,以其將來變相發行普通股。
4. 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如果在轉換期內公司股價處于惡化性的低位,持券者到期不會轉股,會造成公司的集中兌付債券本金的財務壓力。
5. 存在回售的財務壓力。若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公司股價長期低迷,在設計有回售條款的情況下,投資者集中在一段時間內將債券回售給發行公司,加大了公司的財務支付壓力。
6. 股價大幅度上揚風險。如果債券轉換時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上揚,公司只能以較低的固定轉換價格換出股票,便會降低公司的股權籌資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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