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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具體合同

發表時間:2012/8/30 10:49: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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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贈與物有處分權。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雖然其成立也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但一般情況下,贈與人一方負義務,而受贈人不負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雙方的義務并不是對應的,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合同法》中規定更多的也是贈與人的義務。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三)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即贈與人在給付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如經濟困難、另行選定贈與對象等,可以撤銷贈與;對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不得撤銷。對于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還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因此,法律禁止此類贈與合同的撤銷。

另外,受贈人有下列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內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條款。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提供擔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并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但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五、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內容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腿。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賃物的行政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還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房屋的權利。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出賣房屋的價格條件,即出租人告知承租人的房價必須等同于賣給第三人的房價。本案中,乙以3.2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丙,高于告知甲的3萬元價格,況且甲也表示不買,已經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六、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七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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