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仲裁施行一裁終局原則,任何情況下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
答案:×
解析: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答案:√
解析:
3、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即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 )
答案:√
解析:
4、合同被解除后,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便歸于無效。( )
答案:×
解析: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只有合法行為才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
答案:×
解析:行為按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這兩種行為均可以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6、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債、征收稅收等。(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國家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殊情形。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債,但征收稅收是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并不是國家以自己的名義征稅的。
7、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審理結束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自愿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即另一方提出異議的時限為首次開庭前,而非審理結束前。
8、A公司與甲公民因房地產買賣發生的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判決A公司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A公司拒絕履行。甲公民可以從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申請執行的期間。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
9、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統一的,有了權利能力,也就必定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資格。經濟法主體包括法人、社會組織和自然人。法人與社會組織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而自然人有權利能力,則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10、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將喪失實體權利。( )
答案:×
解析: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因此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1、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僅在本部門適用。( )
答案:×
解析:部門規章屬于經濟法的形式之一,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12、經濟法律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 )
答案:×
解析:經濟法律關系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屬于思想意志關系。
13、罰款、罰金和賠償損失都是對當事人的經濟懲罰,所以其性質是一樣的。( )
答案:×
解析: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承擔刑事責任;賠償損失屬于民事責任。
14、仲裁庭由1~3名仲裁員組成。( )
答案:×
解析: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不是1~3名仲裁員組成。
15、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不能成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
答案:×
解析: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參與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
16、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因不可抗力等被耽擱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排除后重新計算。( )
答案:×
解析: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被耽誤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簡答題
1、2005年5月,新華縣國稅局在實施日常檢查時,發現個體戶王某已經有7個月沒有繳納增值稅,遂對其進行稅款催繳。但王某拒絕繳納,并毆打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當即向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并對王某處以了15天的刑事拘留。王某認為國稅局執法人員在對其進行檢查和追繳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使其經營遭受損失,名譽受到侵害,遂向縣國稅局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縣國稅局經調查后認為王某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對其賠償請求不予受理。王某又向市國稅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縣國稅局的決定,并要求對其予以賠償。市國稅局以復議請求不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國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要求賠償。請指出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縣國稅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賠償的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王某對此不服而向市國稅局提出行政復議是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市國稅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請求權,判決要求市國稅局予以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市國稅局重新受理后,認為縣國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遂作出復議決定予以維持。
解析:題目中的市國稅局作為復議機關和應訴機關,在處理這起紛爭的過程中,敗訴本是可以避免的。本題的關鍵是——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稅務機關受理與否的關鍵在于哪里?從案例中看,縣國稅局執法人員進行日常檢查是依法行政,并沒有憑借職權實施違法行政,而王某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因此,縣國稅局作出對王某的賠償要求不予受理的決定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但是,當王某認為縣國稅局的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市國稅局提起行政復議時,市國稅局在審查時忽略了《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就應當予以受理。市國稅局之所以作出不予受理的錯誤決定,就是因為沒有界定清楚行政復議范圍,沒有認識到縣國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應該屬于對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復議不應該受理的是抽象行政行為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受理的決定應該屬于對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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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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