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2005年5月,新華縣國稅局在實施日常檢查時,發現個體戶王某已經有7個月沒有繳納增值稅,遂對其進行稅款催繳。但王某拒絕繳納,并毆打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當即向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并對王某處以了15天的刑事拘留。王某認為國稅局執法人員在對其進行檢查和追繳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使其經營遭受損失,名譽受到侵害,遂向縣國稅局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縣國稅局經調查后認為王某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對其賠償請求不予受理。王某又向市國稅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縣國稅局的決定,并要求對其予以賠償。市國稅局以復議請求不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國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要求賠償。請指出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縣國稅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賠償的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王某對此不服而向市國稅局提出行政復議是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市國稅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請求權,判決要求市國稅局予以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市國稅局重新受理后,認為縣國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遂作出復議決定予以維持。
解析:題目中的市國稅局作為復議機關和應訴機關,在處理這起紛爭的過程中,敗訴本是可以避免的。本題的關鍵是——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稅務機關受理與否的關鍵在于哪里?從案例中看,縣國稅局執法人員進行日常檢查是依法行政,并沒有憑借職權實施違法行政,而王某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因此,縣國稅局作出對王某的賠償要求不予受理的決定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但是,當王某認為縣國稅局的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市國稅局提起行政復議時,市國稅局在審查時忽略了《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就應當予以受理。市國稅局之所以作出不予受理的錯誤決定,就是因為沒有界定清楚行政復議范圍,沒有認識到縣國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應該屬于對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復議不應該受理的是抽象行政行為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受理的決定應該屬于對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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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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