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支票的出票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須依法進行,除須按法定格式簽發票據外,還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包括:(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款給收款人或持票人,作為支票付款人的銀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債務人,只是受出票人的委托從其賬戶支付票款。由于出票人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時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或使用了支付密碼,為了保障銀行支付的票款確系出票人簽發支票的票款,故出票人簽發支票時,必須使用與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相一致的簽章或使用相應的支付密碼,否則,該支票即為無效。(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四)支票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享有的權利。
(1)出票人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收款人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及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據持票人的請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額,以消滅支票關系的行為。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即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
(三)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這里所指的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時,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支票的背書以及其他簽章系屬偽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審查票據等情形。在此情況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責任,由此造成損失的,由付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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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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