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 所得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所得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 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1)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盈利事業取得的合法所得,還包括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企業,以及一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合法經營所得;
(2)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以及企業解散或破產后的清算所得。
2. 在業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
(1) 在業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在開業經營時賬冊上所記載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2)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財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二) 所得來源的確定
所得,包括中國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各項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應稅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不但要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和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而且還要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各國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稅權。內資企業是中國企業,國家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內資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所得扣除為取得這些所得而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重復征稅,對本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總機構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 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 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指虧損,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虧損彌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
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一) 標準稅率
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 優惠稅率
對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發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20%和15%兩檔優惠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10%的優惠稅率。
1. 20%的優惠稅率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2)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中國的所得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小型微利企業的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2. 15%的優惠稅率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09)規定的范圍;
(2)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 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調整了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強調了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問題。
3. 10%的優惠稅率
(1)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過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收益所有人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就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居民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居民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予以辦理。
除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企業所得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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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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