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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二章(5)

發表時間:2012/5/18 10:21:5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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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四)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成。

(一) 股東大會

1. 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雖然對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對內也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但卻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股東大會作出的決定,公司的其他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都必須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無論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東大會的成員。

2.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此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還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3. 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

年會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每年按時召開的股東大會。《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事由時,應當在法定期限2個月內召開的股東大會。《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 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精選講義匯總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試預習:第三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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