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實際利率法及攤余成本
1. 實際利率法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1)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2) 企業在初始確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就應當計算確定實際利率,并在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2. 攤余成本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
(1) 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2) 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3) 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重要說明的是,對于要求采用實際利率法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與名義利率計算的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義利率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三) 金融資產相關利得或損失的處理
1. 對于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完治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2.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在發生減值、攤銷或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第24號——套期保值》。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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