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源稅的稅目和稅率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為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確定不同資源的適用稅額時,遵循了資源條件好、級差收入大的品種適用高稅額,資源條件差、級差收入小的品種適用低稅額的基本原則。各稅目和稅額幅度如下:
1.原油8~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以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是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資源稅的課稅數量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4.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容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在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時,還應注意: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征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征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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