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主要規定了如下罪名:(1) 騙取出口退稅罪;(2)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3)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5)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7)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8) 逃避繳納稅款罪;(9) 抗稅罪;(10) 逃避追繳欠稅罪;(1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12) 非法出售發票罪,等等。與增值稅密切相關的主要是前七種,均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鑒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增值稅的征管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規定了非常嚴厲的刑事責任。其中,“危害稅收征管罪”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八、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 出口退(免)稅制度的一般規定
為鼓勵出口,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或免稅,以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增值稅、消費稅等)的價格進入國家市場,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是國家通行做法。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的優惠政策。所謂零稅率,是指貨物在出口時整體稅負為零,不但出口環節不必納稅,而且還可以退還以前環節已納稅款。
出口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都屬于出口退(免)稅的范圍。可以出口退(免)稅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 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貨物;(2)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的貨物;(3) 財務會計上作對外銷售處理的貨物;(4) 出口結匯(部分貨物除外)并已核銷的貨物。
關于出口退(免)稅制度的規定,具體列舉如下:
1. 下列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 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 特定出口貨物。
2. 下列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 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出口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鬢尾、山羊皮、紙制品等,考慮到這些產品大多由小規模納稅人生產、加工、采購,并且其出口比重較大的特殊因素,特準予退稅。
(3) 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3. 下列出口的貨物,免稅但不予退稅:
(1) 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料進口免稅,加工后復出口不辦理退稅。
(2) 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因其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 國家出口計劃內的卷煙。因其在生產環節已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非出口計劃內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 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 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如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飼料、農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準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
4. 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的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 國家計劃外出口的原油。
(2)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銀等。
(3) 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免稅也不退稅的出口貨物。
另外,出口企業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稅所需單證,或提供的單證有問題的出口貨物,不得退(免)稅。
5.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是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目前,我國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共有6檔:17%、14%、13%、11%、9%和5%。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對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調整,漸漸成為我國調節出口規模的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為與國家的宏觀經濟形勢相適應,自1995年7月1日以來,我國曾多次調整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6.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計算,是正確執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政策的重要環節。免、抵、退稅計算較為復雜,其計算的復雜性具體表現在4個方面:
(1) 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是出口貨物離岸價。免、抵、退稅辦法的計算原理是從“先征后退”辦法的計算原理演變而來的,“先征后退”辦法是先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征稅,在征稅時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給予抵扣,然后再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退稅。因此,免、抵、退稅也是以出口貨物離岸價作為計稅依據來計算免抵退稅額。
(2) 在征、退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需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將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進成本。
(3) 當期應退稅額、免抵稅額的計算過程比較復雜,需先計算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通過當期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比較大小,確定當期應退稅額及計算免抵退稅額。
(4)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先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另外,對于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先征后退”的退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不得享受出口退(免)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0年12月22日起,生產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出口退(免)稅:
(1) 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 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 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 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7.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51號),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規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等內容。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權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8. 對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為規范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7]123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其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后,應向海關部門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并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其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請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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