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審批后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審批,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全部或部分返還或退還已納稅款。具體規定如下:
1.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2. 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料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槽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3. 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4.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
5.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 增值稅的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有關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規定如下:
1.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 000~5 000元;
2.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 500~3 000元;
3.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有關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計稅貨幣以及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等的規定如下:
(一) 納稅地點
1. 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 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 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
進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直接影響納稅義務的成立和履行。
有關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1.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 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①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②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③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④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 進口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在納稅期限方面,增值稅的稅款計算期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納稅人出口貨物,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退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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