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低稅率
低稅率,又稱輕稅率,適用于稅法列舉的體現一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設置低稅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勵消費,或者說是保證消費者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費。
我國增值稅的低稅率為1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13%的低稅率適用于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
1. 糧食、食用植物油。
糧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麥,雜糧,鮮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經過加工的面粉(各種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屬于農產品的范圍,應按照17%征收增值稅。
2.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燒后的殘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產品的生產原料,屬于廢渣產品,不屬于建材產品。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3. 圖書、報紙、雜志。
4.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1)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7%,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同時,納稅人出口的硝酸銨統一執行13%的退稅率,此前已出口的硝酸銨,按17%計算征稅的,按13%辦理退稅;按13%計算征稅的,按11%辦理退稅;
(2) 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5. 農產品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1) 植物類包括糧食、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藥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林業產品以及其他植物等。
(2) 動物類包括水產品、畜牧產品、蛋類產品、鮮奶、動物皮張、動物毛絨以及其他動物組織。
對鮮奶以及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在鮮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產的鮮奶,按13%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于農副產品及相關貨物適用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大部分產品適用13%的低稅率,包括以下類別的所有農副產品:(1) 活動物;(2) 肉及食用雜碎;(3)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4) 活樹及其他活植物,鱗莖、根及類似品,插花及裝飾用簇葉;(5) 食用蔬菜、根及塊莖;(6) 谷物;(7) 編結用的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其他類別的部分農副產品適用13%的稅率。
6. 音像制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7. 電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讀光盤、一次寫入式光盤、可擦寫光盤、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和各種存儲芯片。
8. 二甲醚。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9. 食用鹽。
鹽,是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
自2007年9月1日起,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業鹽的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食用鹽繼續沿用13%的低稅率。
食用鹽的范圍包括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 零稅率
零稅率,即稅率為零。僅適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及輸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的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某些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四) 征收率
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具體規定如下:
1.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①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②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市場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來水。
(6) 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 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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