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合同的類型
1、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釋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1】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解釋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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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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