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增值稅的歷史沿革
1979年,我國開始對開征增值稅的可行性進行調研;繼而在1980年選擇在柳州、長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對重復征稅矛盾較為突出的機器機械和農業機具兩個行業試點開征增值稅;1981年,試點范圍擴大到自行車、電風扇和縫紉機三種產品;1983年,征稅地點擴大到全國范圍,1984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這一階段的增值稅的稅率檔次過多,征稅范圍并不包括全部產品和所有環節,只是引進了增值稅計稅方法,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
1993年底,我國工商稅制進行了較為徹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確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因不允許一般納稅人扣除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故稱“生產型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和調整投資結構的需要。
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稅,與此前試行開征的增值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 實行價外稅,即與銷售貨物相關的增值稅額獨立于價格之外單獨核算,不作為價格的組成部分;(2) 擴大了征收范圍,即征收范圍除了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環節外,還擴展到勞務活動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3) 簡化了稅率,即重新調整了稅率檔次,采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4) 采用憑發票計算扣稅的辦法,即采用以票控稅的征收管理辦法,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上注明的稅款確定進項稅額,將其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后計算出應納稅額;(5) 對納稅人進行了區分,即按銷售額的大小和會計核算的健全與否,將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
2004年,我國開始實行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試點。自2004年7月1日起,東北地區的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大連市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試點;自2007年7月1日起,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改革由東北三省一市擴大到中部地區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東北老工業基地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政策適用于內蒙古東部地區;與此同時,增值稅轉型試點擴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災嚴重地區,包括極重災區10個縣市和重災區41個縣區。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
四、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即增值稅應內稅額的計算方法。總的來說,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主要有三種,即稅基列舉法、稅基相減法和購進扣稅法。
(一) 稅基列舉法
稅基列舉法,即加法,是指把構成增值額的各個項目直接相加,再乘以適用的稅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增值額×稅率 = (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其他增值項目)×稅率
(二) 稅基相減法
稅基相減法,即減法,是指從銷售收入中減去同期應扣除的項目,得出增值額,再乘以使用的稅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增值額×稅率 =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應扣除項目金額)×稅率
上述兩種方法都是先直接計算出增值額,再乘以適用稅率。但是,這兩種直接計稅方法都不易操作。
(三) 購進扣稅法
購進扣稅法,又稱進項稅額扣除法、稅額扣減法,簡稱扣稅法,其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增值額×稅率 = (產出-投入)×稅率= 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在實行購進扣稅法的情況下,銷售額、稅率、當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體現在購進商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都是已知的,既計算簡便,又能體現出增值稅的“中性”特征。這種方法雖然并不直接計算銷售額,但可以便捷地計算出應納稅額,因而成為各國增值稅最常采用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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