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金融資產采用組合方式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 應當將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資產類型、行業分布、區域分布、擔保物類型、逾期狀態等進行組合。
(2) 對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資產組合中的某項特定資產,一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則應當將其從該組合中分出來,單獨確認減值損失。
(3) 在對某金融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應當以與其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組合的歷史損失率為基礎。如企業缺乏這方面的數據或經驗不足,則應當盡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資產組合的經驗數據,并作必要調整。企業應當對預計資產組合未來現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設進行定期檢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損失預計數和實際發生數之間的差異。
3. 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4. 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為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5.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6.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的賬務處理。
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科目。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貸款和應收款項,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
(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應當采用類似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
2.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3.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即通過資本公積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4.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不含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的,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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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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