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2.2.3 債轉股方式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多提額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按股票公允價減去股本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按抵債額減去股票公允價值)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要點提示】債轉股方式下債務重組的測試重點是債務重組損益的計算及債務人資本公積的認定。至于債權人換入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計算則與非現金方式無異。
12.2.4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2.不存在或有條件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2.2.5 混合清償的會計處理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 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 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要點提示】混合方式下的債務重組的測試重點是會計處理順序及最終債務重組損益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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