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匯明公司在甲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008年7月,匯明公司發生的結算業務如下:
(1)7月3日,匯明公司與乙銀行簽訂短期借款合同后,持相關開戶資料向乙銀行申請開立了一般存款賬戶。
(2)7月8日,匯明公司派出出納王某到乙銀行購買現金支票并辦理提取現金業務。
(3)7月10日,匯明公司出納王某填寫一張金額為420 000元的轉賬支票(以下簡稱A支票)交采購員李某支付洪鑫公司貨款。由于粗心,王某誤將收款人“洪鑫公司”寫為“洪金公司”;李某發現后,要求王某更正;王某隨即將支票上的“金”改為“鑫”,并在更正處蓋章。李某將該支票交給了洪鑫公司。
(4)7月14日,洪鑫公司將A支票退回,要求匯明公司重新簽發一張轉賬支票。出納王某重新填寫一張轉賬支票(以下簡稱B支票)交給洪鑫公司。當日,洪鑫公司持B支票到甲銀行辦理支票轉賬,甲銀行審核B支票時發現匯明公司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支票金額,遂將B支票退還給洪鑫公司,并提請中國人民銀行對匯明公司予以處罰。洪鑫公司持退回的B支票要求匯明公司付款并予以賠償,匯明公司承諾在7月17日前支付洪鑫公司貨款。
(5)7月15日,為籌集資金,匯明公司將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向甲銀行申請辦理貼現。該匯票出票日期為2008年4月25日,到期日為2008年7月25日,金額100 000元。匯明公司將實際獲得的貼現票據款存入其在甲銀行的基本存款賬戶。
(6)7月17日,洪鑫公司持B支票到甲銀行辦理支票轉賬,取得了貨款。
已知:甲銀行年貼現利率為2.16%;經計算并確定的貼現天數為10天;一年按360天計算。
要求: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匯明公司在乙銀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匯明公司到乙銀行購買現金支票并辦理提取現金業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匯明公司出納王某更改A支票收款人“洪金公司”為“洪鑫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匯明公司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仍然簽發 B支票給洪鑫公司導致洪鑫公司不能如期取得B支票款項,屬于什么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予以何種處罰?洪鑫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匯明公司予以賠償?說明理由。
(5)計算匯明公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向銀行支付的貼現利息和實際獲得的貼現金額,列出計算過程。
參考答案:(1)匯明公司在乙銀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本題中,匯明公司在甲銀行已經開立了基本存款賬戶,因借款合同在乙銀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是符合規定的。
(2)匯明公司到乙銀行購買現金支票并辦理提取現金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是不得辦理現金支取。本題匯明公司不能在乙銀行支取現金。
(3)匯明公司出納王某更改A支票收款人“洪金公司”為“洪鑫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票據的出票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在更改處簽章證明。本題中,匯明公司出納將收款人名稱填寫錯誤,按照規定,是不得在票據上直接修改的,其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4)匯明公司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仍然簽發 B支票給洪鑫公司導致洪鑫公司不能如期取得B支票款項,屬于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根據規定,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關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所以,洪鑫公司有權要求匯明公司給予賠償。
(5)支付給銀行的貼現利息=100000×2.16%÷360×10=60(元)
匯明公司實際獲得的貼現金額=100000-60=99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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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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